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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不是无罪释放,案件程序该怎么走还会继续怎么走,如构成轻伤已属于刑事犯罪,最后会判刑,建议您积极争取缓刑。...
取保候审后,情况发生变化,还会批准逮捕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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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的时候,根据刑诉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属于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日,第二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四日,第三种情况,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为三十七日。 第二,因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应是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顺延。案例中,芦溪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拘留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十天的拘留期限,但是应在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3日以内不能提请,只能延长拘留期限。 延长拘留期限,实际上是延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由于公安机关处在刑事诉讼的前阶段,源于习惯操作,如果认为延长拘留期限只能在执行拘留后3日之内基础上延长,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认识出现了错误,案例中芦溪县公安局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拘留期限,可从1月10日起算延长一至四日。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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