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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跟踪基金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XX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情况,对发现或被举报有违反《暂行办法》或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检查。...
基金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已在协会备案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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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向协会提交本机构上年度工作报告的书面和电子文档,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机构或基金评价业务部门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二)基金评价人员及其变化情况;(三)基金评价标准、方法、程序以及调整情况;(四)基金评价业务开展情况;(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六)防范利益冲突措施及实施情况;(七)奖惩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间在报告期内未满3个月的,可免交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已在协会备案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二)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三)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基金评价或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四)未按规定保存基金评价数据和资料的;(五)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行为准则的;(六)聘任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七)其他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则的行为。
基金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XX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一)内部控制制度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二)基金评价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披露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或未按照公开披露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基金评价或发布基金评价结果;(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六)不公平对待评价对象,或贬低、诋毁其他基金评价机构、评价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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