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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
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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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四)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五)竣工验收证明;(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七)房屋勘测报告;(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四)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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