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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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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的构成方式: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然后受害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接着由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而后行为人取得财产或第三人取得财产,最后受害人因此而遭受财产损失。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
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的构成方式: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然后受害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接着由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而后行为人取得财产或第三人取得财产,最后受害人因此而遭受财产损失。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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