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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破裂标准是什么?

2021-05-26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5、曾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原审案件法律文书,撤诉的应提供撤诉的准确时间。6、提供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材料,包括曾进行过调解或和好工作的情况,诉讼前双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况,双方现在关系等的证明材料。选择诉讼离婚的夫妻,需要根据两人的具体情况向法院提供能证明的离婚原因的证据。在决定是否要与另一方共同扶持和依赖渡过下半生时,一定要相互有了足够的了解是,避免在日后因各种原因起诉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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