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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体行为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行为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这里的提供隐蔽处所,是指将逃离部队的军人隐蔽起来...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胜利的需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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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意图在于使其受到窝藏,即逃避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找而后者则是为了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的劳动力。其客观上虽有提供财物、住所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使他为自己服务。因此,在有关部门向其查寻时一般不会为其说谎,而本罪行为人则通常会表现为积极给被窝藏人遮蔽。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财物一般是无偿的,并不想要对方提供劳动力加以偿还。在行为上,一般表现为暗地里隐藏、帮助其逃跑而后者则表现为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服务,其不一定为其提供住宿场所。 (3)对时间的要求不同。本罪必发生在战时而后罪则无这一要求,既可以发生于战时,又可以发生在平时。有时候,行为人如果出于窝藏的故意,为其提供住处、财物,并让被窝藏之人提供一些劳动,形式似乎是雇用,实为窝藏,这时就应以本罪论处,而不是构成后罪。
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司法如何处罚,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指的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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