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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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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形式有: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公证形式。 4、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 5、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合同订立的形式有: 1、口头形式,是双方当事人口头协商所达成的协议; 2、书面形式,是以合同书、信件等可以表达内容的形式; 3、公证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公证; 4、登记形式,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承认合同形式除书面和口头以外,还存在“其他形式”。我认为,这个“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形式,即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前者是明示意思表示的一种,如顾客到自选商场购买商品,直接到货架上拿取商品,支付价款后合同即成立,无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合同关系。后者是默示意思表示方式,如存在长期供货业务关系的企业之间,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与其素有业务往来的相对方发出的订货单或提供的货物时,如不及时向对方表示拒绝接受,则推定为同意接受。但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有法定或约定、存在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可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的“其他形式”,与我国经济的发展、交易形态的日益多样化是相符合的。如果仅仅拘泥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将使一些交易变得过于繁琐,不利于鼓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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