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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二)按...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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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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