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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方法如下: 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2、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股东的分红权是指公司股东作为出...
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方式: 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2、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4、通过章程规定,股东以其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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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股东分红如果属于个人所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且,公司收益的分配是有法定顺序的,首先要弥补亏损,然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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