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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总经理承担的法律责任、职权如下: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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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不是直接负责人,总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所在的企业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总经理承担的法律责任、职权如下: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公司倒闭后总经理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也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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