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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是没有营养费者一条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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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二人以上)或能够证明工伤事故的其它相关材料;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评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0、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3、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工会介绍信。 二、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局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印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反之,则不予受理,印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残级别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待遇的。 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 2、产生的如下费用可以报销的。〈社会保险法〉
工伤赔付中涉及劳动者工资分为“原工资”和“本人工资”,工伤怎么赔偿除了基本工资各指不同 一、原工资 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二、本人工资 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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