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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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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或者是与他人重婚、同居的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在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实践中的出轨,家暴等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少分财产,将由以前的于法无据变为于法有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前提和条件:第一,双方具有共同财产,且无法协议分割;第二,过错需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照顾无过错方不等于“净身出户”,适当“照顾”原则总体上还是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的一种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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