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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治工作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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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被巡视单位党委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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