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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割财产后如何解散?

2025-01-31
一、公司解散与财产分割 公司解散后,如果清算费用完清后仍有剩余财产,通常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需要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的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因此,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三、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 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 对于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后,人民法院再根据对实质要件审查的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 对于不具备形式要件,且不可补救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劝告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例如,管辖不符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3. 对于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劝告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的处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起诉或者申请、申请执行等。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4.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因此,如果公司解散后财产需要进行清算,并且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可以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如果补救后仍不符合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清算后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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