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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回避的原因和方式有哪些,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现在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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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我国《》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程序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要求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本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自行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理由。 (2)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请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请求的,任命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审查机关行使审查权。为了确保行政效率,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由于自行回避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此不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有了解回避情形必要地,也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决定。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应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此决定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形不存在的,则应命令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处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结束。对于此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确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序。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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