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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使用者于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支付当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正常收款月为当年8月,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的开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使用者除了支付7月的支付支付支付支付金额外,还应支付从9月1日到10月9日共计39天的滞纳金。使用者支付到2011年6月为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使用者申报补充:(一)使用者申报月报补充。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3、从2011年7月开始,使用者未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每月27日(每年2月25日)之前进行月报补充。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计算方法:各险种缴纳总数*滞纳天数*万分之五,天数是从次次月的第二天开始计算,4月份补缴1.2.3月份的社保,1月份的滞纳金天数从3月2日开始算起,2月份的滞纳金天数从4月2日算起,3月份则没有滞纳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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