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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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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临时绿化、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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