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解除婚约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如果付款人婚前支付彩礼金,导致生活困难,应返还彩礼。...
你的问题涉及彩礼是否返还,由于你的具体结婚时间不清,无法正确回答。有问题建议你直接电话或来所咨询敬业公正,精通业务的专业,不要通过身边的亲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常所谓的解除婚约,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彩礼返还的诉求。至于具体的返还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裁判。
这种情况并不隶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两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两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住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有共有处置,分配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两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小孩抚养归属,通常以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花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虽然诉讼时,女方述称彩礼已经转化成结婚用品,但从普通离婚纠纷的处理来看,女方陪嫁一般是作为其婚前财产处理的,因此彩礼与陪嫁物品应互返。而陪嫁物品显然超过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为结婚这个目的所采购,婚约取消,女方亦有损耗,因此动员男方适当分担,减少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8人已浏览
662人已浏览
712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