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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对方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对方公司承担,合同自签订时自始有效。 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对方公章...
假章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构成了表见代理的,也就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如果不知道是假公章的,则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是假公章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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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因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章通常在相关部门有备案,发生纠纷后只要加盖的公章经鉴定是真实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而自然人的私章未经备案,不具有公示效力,因而在只有自然人印章而无签字的情况下,很难判断该私章是否真实,是否为该自然人所加盖。 所以,合同盖私章是否有效,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是因为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第二、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其次是因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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