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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取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以下信息: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 2、公司新名称核准证明; 3、公司依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等资料。
1、《企业变更(重组)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3、《名称(变更)预批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预批准通知书》;4、发起人资格证书;5、公司章程;6、产权定义文件;7、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8、含国有股权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9、经主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重组的批准,集体企业还应当提交员工(代表)会议决议;10.创建会议的会议记录或决议;11、筹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12、指定(委托)书;13、重组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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