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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对此明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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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抽逃出资股东风险 股东出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经程序。股东出资的结果,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实践中,股东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会在公司成立时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而公司对外的民事活动引起的纠纷和诉讼,一般不会涉及到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审查,大多数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才得以发现所谓“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真实面目。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这类违法行为,是追究作出这类违法行为的股东的法律责任,确保交易安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在执行实务中,如何查找和审查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以货币出资的,审查公司设立时和设立后投入注册资金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出入明细单,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上,或他人账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或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认定是抽逃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则审查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设备,该设备有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是不是在公司的监管下。否则,即可视为抽逃了该实物投资;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登记才发生转移效力的,如建筑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证,如将该实物又重新登记到自己或他人的名下,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3.对于公司将所出资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另行登记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的行为,属实践中的转移财产“脱壳经营”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失去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使公司处于“悬空”经营的状态,违背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公司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可认定该行为属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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