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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补缴需携带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就行,在社保中心的服务大厅有专门的窗口办理补交业务。补缴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证明材料,申请当地社保中心,在社会保障中心的服务大厅有一个特殊的窗口来处理补充业务。补充支付后,欠款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并按照规定转入个人账户;欠款超过三个月的,欠款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医疗保险机构征收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款情况,建立欠款数据信息,填写《社会保险费补充支付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欠款。2、因融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支付欠款的被保险单位,医疗保险机构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充支付协议。拖欠单位合并、分立、破产的,按照下列方式签订补充支付协议。⑴合并欠费单位,与合并方签订补缴协议。⑵欠款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⑶拖欠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⑷被拍卖、出售、出租的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补充支付协议。3、被保险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补充支付通知书》或者补充支付协议办理补充支付,医疗保险机构征收部门应当受理,并通知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取款项。4、破产单位不能完全偿还的欠款,医疗保险机构征收部门应当受理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并在审计后送审计监督部门处理。5、医疗保险机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欠款到达信息和审计监督部门传来的信息,调整被保险单位的欠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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