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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停止失业保险待遇(1)再就业的;(2)应征兵役的;(3)移居海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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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停止领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1)再就业的情况下(2)应征兵役的情况下(3)移居海外的情况下(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5)被监禁执行或劳动教育的情况下(6)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情况下(7)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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