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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
1.购房合同的效力要看单位集资建房有无特别规定。 2.如单位对转让房屋无特别规定合同有效,你当然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如合同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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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而集资房买卖受不受法律保护,这取决于集资房买卖有没有违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处理的。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你们之间进行的所谓集资房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不生效。根据我国《房地产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不动产,不动产物权自物权凭证确权之日才能明确所有权归属,所以,这套房子至今为止尚不具备交易买卖的条件,因为你的小叔现在也不具有处分权,他无权将房子卖给你,因此,协议无效。你们之间的协议仅属于房屋买卖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即:向单位购买房屋的资格——债务给付权,但卖不卖在房产证发放前单位都有解除权。以及付款后,要求单位交付房屋的债权,但在房产证发放前理论上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该合同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力,除非等到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你才可以要求请求强制对方履行合同
(一)资产家不能随便买卖。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了手后,也就是商社,如果财产权没有完全交给员工的话,那个员工必须和所属公司协商,让员工完全拥有这个财产权。(二)资产家的买卖有很大的风险。1、资产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情况:资产家是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员工的住宅问题,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一部分资金由内部员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地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员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2、集资房有一段过渡期才可以买卖: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室之一。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资产家在取得房地产证明书后可以上市交易。3、购买集资房只有取得房产证有有安全保障: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购买资产家时,要注意土地开发是否支付土地转让金,是否有计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社预售许可证,否则不能制作房地产证明书。资产家只有卖方个人拿到房地产证明书后才能购买,当然也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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