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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果开发商不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有可能是因为没有预售证或者其他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备案。如果是这种情况,您可以申请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一)查看开发商品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国家政府部门批准一个单位依法经营的证明。查看营业执照的目的有二:看这个单位是否存在,看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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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质量保证书》2、《商品房使用说明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东西说明房子是经过检查,工程、配套等各方面合格,政府准予交付使用的凭证。3、《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东西说明房子是经过检查,工程、配套等各方面合格,政府准予交付使用的凭证。4、《商品房面积实测表》:这东西说明了每套房子实际建造出来的面积是多少,房子补差价的凭证就是这个了,以后办产权证,也用的是这上面的数等等。 其他还有很多东西,不是必须提供的了,比如:《业主临时公约》、《物业管理合同》、《装修公约》……
不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发人员无论是预售还是现在销售商品,除了需要土地使用权证外,还需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证明书。《商社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社现在销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在销售商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实行(六)供水、供电、供热、煤气、通信等辅助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辅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七)《城市商社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社预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交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社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核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开发商备案购房合同可以参照上述的解答,望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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