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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并且在经过法院传票传唤的,也不提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撤销起诉。如果是被告不出庭的,在经过法院传票传唤之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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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适用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 1、公告在被告地址不详,并且通知不上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2、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多数情况下是采取“一审终审”制,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恢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法院在按上述方式审理和判决离婚案件时在程序上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而实际审判中也达到了保护一方合法权益和诉讼效率的目的,实现了该法条的价值。
离婚诉讼中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并且在经过法院传票传唤的,也不提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撤销起诉。如果是被告不出庭的,在经过法院传票传唤之后,可以拘传。
1、根据第62条的规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等问题的书面意见。2、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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