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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包车客运线路的...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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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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