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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2024-11-25
在租赁商铺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果产生亏损现象,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权通过磋商来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意见。 如果未能就此问题取得共识,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将承担自己行为所导致的违约后果。确切来说,当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他将有必要承担起继续履行合同、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等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列举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了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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