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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什么残疾,如果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残疾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是否判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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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一类当事人相对特殊,值得我们关注:残疾人。我告诉你一个数据:中国有近1亿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也就是说,平均15个人中有一个残疾人,这个人口和我国少数民族差不多。可说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值得我们关注,那么残疾人犯罪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将简要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既是权利的平等,也是义务和责任的平等。无论行为人是否是残疾人,原则上任何人一旦犯罪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律对量刑有相关的有利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依法处理。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中一条涉及残疾人的量刑规定,但是有几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对聋哑人群体的规定必须达到聋哑程度,单独的聋哑或单独的哑不能适用于此。对于眼睛受损的群体,如果符合盲人标准,可以适用这一条。除盲聋哑外,残疾人还包括其他身体残疾。刑法没有规定相关量刑情节。因此,残疾人犯罪应当依法处理。
关于残疾人判刑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只有未成年人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免于起诉和判刑。其他的只有精神残疾到限制行为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才有可能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处罚。其他的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残疾人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官也会考虑缓刑,或采取保外就医等变通办法处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犯罪被判刑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另外,对于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需要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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