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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档案应包括...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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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监督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监督费必须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在铁路局成本支出中计划安排,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三)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五)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记录;(六)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七)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八)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九)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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