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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
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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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租房自住;(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1)退休退休;(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在港澳台定居;(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家庭生活困难的;(六)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迁出本市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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