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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事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
1、目前法律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了,嫖宿幼女的行为纳入到了强奸罪中,作为了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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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已被取消,嫖宿幼女的行为现为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具体的处罚标准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3]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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