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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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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是,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而申请减刑的;(2)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3)在宣传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申请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为职务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庇护、纵容)组织犯罪分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欺诈犯罪分子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人应当开庭审理。
原来基本是不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只是法院合议后宣布裁定结果,给罪犯本人送达裁定书。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不能社会人员进入狱内法庭参与或旁观。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执行机关申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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