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超过50万元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破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7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