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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流程如下:1、被保险人应先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登记,然后领取缴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字认证"并填写,持登记册在机构服务大厅打...
缴纳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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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和你每月的工资和当地上一年度的全省平均工资都有关系。2,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可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2)例:省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因此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为2400,最高为4000,养老保险月缴费额最低为2400*0.2=480元,最高为4000*0.2=800元。(3)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额: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4)自由职业者执行10%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4000*0.1=400元;失业人员可凭有效的失业证件执行6.5%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4000*0.065=260元。
办理退出保险的手续如下:1、退保人要写一份退保申请,写明退保的原因,并附带相关材料,如升学、招工、等材料,到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2、乡管理机构要对其有关证明审核,并签署意见,与申请退保者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一起上报县级保险机构。县级保险机构要再次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保条件者,要为其核算退还的保险金数额。3、按民政部[1994]39号文件精神,退还正常退保者和非正常退保者的保险金额,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对正常退出保险者,按年复利7.5%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年复利率7.5%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记入基金。对非正常退保者,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集体补助部分的金额,根据不参加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记入基金。
一、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申报材料1、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2、本人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5、如是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三、办理程序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所提出申请;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参保人员达到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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