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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限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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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按季的人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而不是年销售额120万元之内免征增值税。即使一个季度内销售额超过30万元,其他季度没有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的那个季度也是必须按照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不代表免征。由于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按月或者按季预缴。预缴也是累计收入总额减除累计成本费用及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计算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减去本年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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