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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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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法院的强制措施是用赖佳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此,不应对赖佳的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偿还房贷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所以,住房公积金可以偿还房屋贷款的,但是在提取的同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无公积金贷款可以用公积金偿还。申请人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到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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