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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存量房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办好《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后,买方提供网上备案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为:在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后,买方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贷款审批完成后,买卖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交易过户完成后,贷款银行审核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相关信息,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规定如下: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33%,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87%。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具体情况可参见常见问题答疑第17、18问中有关内容。目前,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可上浮15%,即92万元,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即104万元。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七)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涉及二笔费用:1、评估费。借款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它需要评估的房屋的,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需要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其收费标准及依据如下: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收费标准: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收取评估费,最低收费300元,最高收费1500元。2、担保服务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目前主要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按照京房保担字[2007]7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0月15日起,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5‰收取(最低收费300元)。
北京住房贷款政策: 1、限购政策,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中包括: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本市有效暂住证本市没有拥有住房连续5年包括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住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停售政策,已经拥有二套房及以上的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五年包括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居籍民家庭的,暂停本市向其售房。 3、二套房首付新政,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家庭,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二套房非自住房首付不低于七成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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