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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在时效期内及时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双倍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如果欠条上没有反映出催讨双倍工资的内容,则不能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时效应自2008年9月13日起算,起诉时时效已经超过。 2、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一年仍可申请仲裁,包括: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况下,一年时效期间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以来重新计算一年时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劳动者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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