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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因为被告经过合法传唤不到庭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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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规定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的民事案件 ,可以适用比普通程序较为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行审理。除法律另行规定的内容外,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仍然适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不能因出现此种情况而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只有在发现所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或者在简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时,才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如果一方缺席离婚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只有一方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审判期间,只有一方出庭,人民法院只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审查核实未出庭一方提出的诉状、答辩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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