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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笔迹的鉴定是比较常见的,因为不论是民事方面的借条证据的鉴定,还是刑事方面的当事人签字的鉴定,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进行,同时考虑到笔迹的特殊,所以尽快送检的话,是对自己百利而无一害的。
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要求:一、外部委托文件形成鉴定时间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比样本。如果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可以使用多种测定方法,在三个月内制作文件;极少数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六个月内形成的鉴定文件。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应当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比样本。第二,由于检验材料和样品在纸张、墨水、油墨和保存环境方面的差异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鉴定机构自带的样品可能不符合送检材料的纸张类型和颜色、油墨和油墨颜色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来制作文件的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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