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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泄露国家军事秘...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军事秘密关系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必须严加保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7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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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认定 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问题,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因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轻,所以应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而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是在战时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又故意泄露的,因战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重,所以应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而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3、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定罪军队的许多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本身就包含需要保密的内容,如性能、构造、成份等,是军事秘密的载体。为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购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注:军事机密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等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等特殊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相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队以下部队和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开发、生产、装备状况和补充、维护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的保护;军事援助、军事贸易和其他对外军事交流活动等相关信息。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军事秘密关系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必须严加保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7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34条规定,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都将造成军事秘密的泄露和扩散,严重危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全面保护,防止无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知悉军事秘密,故将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本法第282条已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鉴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军事秘密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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