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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最低要求,理论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但企业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匹配。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企业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企业,各区商务委就可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及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企业,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具体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二、办理程序: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连合同、章程报外经贸局审核;3000万美元以上或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报计划局会外经贸局审批,增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制定章程和申请表)报外经贸局审批。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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