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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
民事诉讼辩护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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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首先由审判长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询问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经审判长核对无误后。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宣布案件当事人的名称和案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人员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辩护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案件已按都是当庭宣判,由于不管是何种类的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时,案件的审理比较复杂,尽管如此,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也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否则民事主体可以依照发规定,起诉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查明案件真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辩论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辩论。在开庭审理阶段,辩论的形式主要是言论,但辩论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辩论形式,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例如,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原告提出诉讼,被告则可以提出答辩状,在休庭期间,原告和被告可以用写信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进一步说明事实,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的立场,这都是用书面形式进行辩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详细说明事实真相,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根据,反驳对方的不实之词,阐述自己的看法和立场。具体说,原告应该具体地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并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有根据的。被告应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并用证据证实他的反驳和答辩是有事实根据的。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应该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实质性问题,是指民事权利争论的本身。其中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能否成立,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另外,辩论的内容还应该包括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合法的委托和授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当事人既可以在开庭审理阶段进行辩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后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辩论,总之,是使用一切法律允许的辩论手段,澄清事实保险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中明确具体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十分重要,如果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困难,例如:有病、口吃、不善言词,法律知识缺乏。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届时会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澄清争议焦点。当事人如果感到自己有哪些问题未能说清楚,还可以用书面形式继续进行说明。当事人进行辩论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指挥,按法定程序进行辩论。避免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进行辩论。避免使用过分激烈的言语刺激对方,以至于发生争吵。否则法庭有权制止。如果当事人无视法庭的制止,严重的会构成违反诉讼秩序的行为,导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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