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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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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 2.注意抵押的股权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
一、申请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业经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和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股东股权质押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 2、是否为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 3、可能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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