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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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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辖的有下列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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