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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是没有著作权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
一、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取得的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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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有没有著作权,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取得的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独立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恐怕又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看上去这是很理想,很公平的。然而在面对一副临摹品及其原作的时候,该如何去判断哪一根线条是原作所有,哪一块色彩是临摹者创新的成果;或者画中人物哀伤表情是原作就有的,而其中透露出的坚强是临摹者独创的?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 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如果说美术作品的临摹是一个著作权法概念的话,它几乎可以和复制相提并论。我国著作权法就曾将把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方式来看待。作为一幅临摹画,虽然它和原作在视觉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临摹不同于机械复制,而是人工的复制,因此临摹画有时可以作为一个原画的演绎作品来看待。如果临摹画标明是临摹,那仅仅是一种复制行为,但是把一幅临摹画作为真画来出售,这就是造假或者说赝品了,不仅是非法复制,而且是假冒作者了。而一幅临摹画并没有标明是临摹,临摹者宣称自己就是该画作者,这就是抄袭或者剽窃行为了。 临摹画不管是对原画的精确复制还是对原画的有所改变(但两幅画在视觉感受上没有明显区别),如果未经原画作者授权,都可能构成侵权,出版机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我们要区分临摹(复制)和借鉴原画的创意或风格而自己重新创作之间的区别。模仿或借鉴原画的一些创意或者风格而重新创作出一幅在视觉感受上不同于原画的新作品,这应该属于合理借鉴的范畴,不应该被认为是侵权。事实上,相同题材的美术作品在画面构图上雷同的情形也是很常见的,不能一概认为这种情形就是侵权。
临摹他人作品不用于商业目的,只是自己学习欣赏的是不构成侵权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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