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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的社保登记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是低保户的事实; 3、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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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物权保护纠纷判决的内容与物权保护的内容有关,即诉讼请求。物权保护有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五种请求权,判决书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13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13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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