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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内容主要包括陈述委托人委托代理事实;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离婚问题做出判决申请并陈述相应理由;总结陈述。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诉讼中,写的代理词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代理人合法权益而发表的综合性发言,又称代理意见书。当然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 原被告两人1989年相识,经过长达两年的相恋相知于1991年结婚。这说明两人对待婚姻是慎重的和理性的。两人当时都已26周岁,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判断力上、认知度上都已成熟。两人虽说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经过两年的交往和接触,双方的相互了解是充分的,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和睦相处,钱合一处,生活幸福,日子美满,于1993年生下女儿XXX,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二、原被告分居时间较为短暂 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在原告单位分的房子里,面积不大。2002年双方搬到被告单位集资房居住。2009年底,原被告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原告是2010年4月5日搬出去住的,而在这期间,被告多次主动给原告打电话联系,表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思念和留恋。 三、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曾在2003年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很快就和好如初。原告心疼被告打工辛苦,就让被告辞掉了临时工作,在家专职照顾女儿和打理家务。原告收入较高,维持三口之家的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和教育女儿。双方还一起努力,还了被告买房时借的一部分债务。 原告这次又提起离婚诉讼,虽说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距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已有七年之久。在这七年当中,双方尽释前嫌,男主外,女主内,小日子过的有声有色。而且,这次离婚理由同2003年提的离婚理由如出一辙,什么不给做饭、不让过夫妻性生活,等等。这只是原告的一面之词。夫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摩擦,引发争吵或者小打小闹,这在寻常百姓家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是很正常的事情。争吵后,耍点脾气,使点性子,说些过分的话,做一些欠妥的事,也是难以避免的。哪有勺子不碰锅沿的?再说,双方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没有虐待,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没有明显的第三者插足,没有长期分居,双方发生的争吵、矛盾都是些生活琐事。根本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能因为双方发生矛盾持续了几天,就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中,少一些固执和计较,多一些谦让和宽容,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 现在,被告不同意离婚。这就表明被告是理智的,是重感情的,是很在意和原告这十八年的夫妻情分的,是有家庭责任感的。还有,双方的亲生女儿XXX已上高二,明年就要高考。在孩子这个人生节点的时刻,孩子需要双亲的关爱、教育和呵护,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氛围。否则,将给孩子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影响,甚至是一生命运的改变。到那时,原被告将追悔莫及。将无法面对女儿,将一生自责。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为人处世,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更应该考虑一下孩子的身心感受和利益。要对孩子负责,对孩子的未来负责。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有和好的基础和可能,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同时,原被告不存在《中华人和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在此,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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