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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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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般限于处罚决定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因为这类行政处罚通常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但是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的量的规定。所以,在不能确定是否举行听证时,一般做法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听证的,只要没有较大困难,可以组织听证。对于最为严厉的行政拘留,没有将其列入听证的范围。这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对行政拘留作了比较规范的程序规定,可以有效地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纳入了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并不一定要听证,还需要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当事人提出听证,才能启动听证程序。
当事人并不是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本人参加听证,参考行政强制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听证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等环节。
法律分析 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一定要经过听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此可以看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进行听证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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